散伙时立欠条不还 合伙人起诉获支持
16.12.2015 17: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4月9日,原告于某与被告叶某签订合作合同,合伙经营电游室,尔后因亏损双方关闭电游室。经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叶某给付于某现金60000元。由于资金当时周转不过来,叶某便向原告立了张欠条:“欠条 欠于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合作游戏厅所欠) 欠款人叶某 注:以前所欠2万2千元欠条作废。”散伙后,叶某未履行欠条上的付款义务,于某遂将叶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经双方清算,对于部分合伙期间的财产,被告以书面欠条方式,确认其应给付原告现金60000元,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欠条上虽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给付60000元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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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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