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原民办和代课教师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长沙市“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会议召开
本网讯(通讯员 龙艳)12月10日上午,长沙市“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会议在市教育考试院六楼会议室召开,就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卢鸿鸣,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塨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秋成主持。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负责人与会。
市教育局局长卢鸿鸣在讲话中指出,目前长沙市“六区两县一市”已辞退代课教师15924人,民办教师9049人,共24973人次。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并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发放标准有四个等级,其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到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4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30元。在经费的来源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资金,省直管县级财政的,由省财政与县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区县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和2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到4年(含1年)的,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各分担50%。
值得注意的是,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区县(市)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应到原工作的区县(市)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发放。
卢局长还强调,今后,各地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将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的责任。
会上,刘秋成副秘书长还传达了副市长夏建平的两点意见。第一,“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代课教师和乡村医生的关爱与关心,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务必高度重视。第二,认真落实。首先要明确落实责任,“开好会议、制定方案、成立班子”,政府和主管局共同负责;其次要细化落实程序,关键在于对象锁定,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示,确保“不闹”“不错”;最后要确保守时发放。
会上明确,第一笔补助金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发放到位。各区县(市)要抓紧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采取本人申请、乡级初审、县级审核、市州审核的程序,区县(市)上报市教育局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