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告政府 株洲县副县长出庭应诉化解委屈

29.05.2015  14:51
  红网株洲5月29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刘平 通讯员 邓画文 刘怡)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告官”法院不得拒收老百姓的“状子”;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法规要求出庭应诉。5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胡某等四上诉人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四案,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瑜出庭应诉。副县长出庭应诉在株洲地区还是首例。
  
   因工矿棚户区改造纠纷,四民工告政府
  
  2013年7月22日,茶陵县政府针对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下发了茶政办发(2013)121号《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胡某等四上诉人居住的房屋属该细则征收范围,其认为制定实施细则的程序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诉至一审法院,法院认为该《细则》属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是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四原审原告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院。
  
  株洲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庭庭长罗颖红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瑜在庭上表示:其接受县长特别授权出庭应诉,恳请上诉人感受到县政府对于解决争议,化解群众矛盾的诚意和决心,同时表示县政府将不断改进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接受监督,希望县政府工作能够得到上诉人的理解和支持。
  
   副县长出庭应诉,态度诚恳化解怨气
  
  审判长罗颖红提出:副县长出庭应诉在株洲地区还是首例,上诉人在征收过程中可能有过一些委屈,遇过一些困惑,当天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平台,双方可以充分沟通,互相谅解,并希望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胡某等四上诉人当庭表示,在政府征收过程中他们曾多次向县政府、县房产局反映诉求,但一直未能见到县政府领导,当天在法院能见到副县长,并且副县长态度这么诚恳,我们深受感动,以前的怨气和委屈都化了,不管二审法院怎么判决我们都服从,并表示愿意与县政府就征收事实进行协商。
  
   背景
  
  茶陵投4500万元改造棚户区,去年9月动工
  
  2014年6月,茶陵县利民棚户区改造征收动员会在茶陵县利民办事处召开。茶陵利民铁矿工棚房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房屋低矮破旧、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茶陵县委县政府为切实改善铁矿老工人居住环境,实施棚户区改造。
  
  据了解,利民铁矿棚户区改造是茶陵县政府十大民生实事之一,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按照规划设计,2014年要在原铁矿文化楼一带完成388套的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需征收拆除房屋14栋,涉及拆迁搬迁对象83户。在2014年8月底要完成拆迁和规划设计评审招标工作,在2014年9月份正式动工建设。
  
   链接
  
  2013年7月22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动产一律不予补偿。租住公房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公房内)拆迁户,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按成本价优惠10%购买一套新建的安置房。不愿购买的,由征收人统一安排在利民辉山范围内的其他公房居住或者由被征收人自行找房安置。原租赁多套公房的,只限安排一套新房。占住公房存放物件的,只给予被拆迁人600元搬家补助。以户口簿为家庭单元,一户常住人口在5人以上的(不含5人),无其他私房的拆迁户,按本办法规定已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原则上可申请另购一套安置房,另购房价格在物价局审定市场价格基础上优惠10%。
  
  2014年7月29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对产权房(房改房)、“两不管”房(房改时协议)、利民协议房、公房等制定出房屋征收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