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16.05.2016  22:44
   湖南法院网讯   (夏开瑞) 日常生活中,谁都有缺钱用的时候。当你向别人借钱或者你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借条就是必不可少的。俗话说,空口无凭,落字为据,借条真的很重要,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近日,攸县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这样的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3月18日,攸县桃水镇村民老许来到攸县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好友黄先生欠自己两万块钱赖着不还。据老许讲述,自己和黄先生之间有多次借款事实,借款还款的习惯就是黄先生还现金给老许,双方当场撕毁借条。2008年4月27日,黄先生向老许借了现金两万块,约定该借款利息月息一分。因为这次借款黄先生还没向老许还款,所以借条还没有撕毁。2008年4月至今,老许曾多次上门催款,但黄先生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没有推脱,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老许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针对老许的申诉,黄先生却另有一番说辞。黄先生表示,自己和老许之间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早在2007年的时候,黄先生就经常介绍深圳“的士”生意给老许做,老许也因此赚了不少钱。至于借老许2万块钱的事情,黄先生与老许在深圳做生意的时候,就还了1万元现金给老许,当时还有黄先生的叔叔、黄先生的妻子在场。当时黄先生要老许拿回借条给自己,但老许说借条在他老婆那里,而老许把黄先生还的钱借给了别人,并表示不能让老许的老婆知道,所以当时没有把借条还给黄先生。后来,黄先生又还了1万元现金及全部利息给老许,只不过是借条没有收回而已。退一步讲,借款时间是2008年4月,至今已有8年之久,黄先生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老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2016年5月9日,经过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攸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审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黄先生偿还原告老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元(已当庭支付),原告老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等借条的主要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因此借钱要出具借条,还钱要收回借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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