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证据提交原告发表意见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院说NO
12.10.2015 17: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周某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被他人打伤为由向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被告向第三人周某所在公司湘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湘潭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第三人收到该函后向被告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原告所受伤不属于工伤,被告收到第三人证据后未提交原告发表意见,并于作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与被告就该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问题产生争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第三人湘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后未交原告发表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属行政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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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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