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出台《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01.07.2015  16:28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29日正式出炉,明确提出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并于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

        《意见》指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证合一”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三项基本原则。

        在改革步骤方面,《意见》提出,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五项基本要求。即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意见》最后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推进和加强宣传引导三项保障措施。要求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