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烟指南:排队时不能吸烟 中小学百米内禁售
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马学玲)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今起正式施行。到底哪些地方不能抽烟了,违规吸烟会面临什么处罚,发现违规吸烟者该怎么办……为了解答这些问题,中新网记者特梳理了这则“北京控烟指南”。
哪些地方不能吸烟了?
——公共、工作场所室内,排队时,……
今天开始,到底哪些地方不能抽烟了?这是烟民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有媒体将其形象地总结为:凡是“带顶、带盖”的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都不允许吸烟。这意味着,办公楼吸烟室、机场吸烟室将取消,咖啡厅、餐馆、网吧、酒店客房、公共卫生间等也将禁止吸烟。
中新网记者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看到,5月下旬以来,该院门诊大厅每天都摆出一叠控烟提示,这则提示明确:“我院楼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吸烟请到楼外吸烟区。”
落款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控烟办公室的这则提示解释称,“在室内设置吸烟区(室)、安装通风换气设施等均不能避免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并且“二手烟暴露没有安全水平”,因此,室内完全禁止吸烟室是避免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除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一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是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是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是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此外,条例第十条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在第十二条,该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排队等候队伍中”也不能吸烟。
个人违规吸烟会面临什么处罚?
——最高处200元罚款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在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措施。
其中,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而个人“乱扔烟头”的,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上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提示在开头即明确写道,“《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6月1日起施行,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违者最高罚款200元。”
这则提示呼吁“吸烟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益”,并列出二手烟暴露的诸多危害,譬如“可以导致肺癌、冠心病、脑卒中、乳腺癌、鼻窦癌”等。其中,孕妇暴露于二手烟,可以导致婴儿出生体重降低、婴儿猝死综合征、早产、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和唇腭裂。
根据国家卫计委官员此前发布的信息,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7.4亿非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危害。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约10万人死于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相关疾病。
发现违规吸烟者该咋办?
——可劝阻,甚至投诉举报
发现违规吸烟者,该咋办?这是一个让不吸烟群体纠结不已的问题。
如今,这一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指引。《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第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首都之窗推出的解读文章指出:市民再发现有个人或公共场所部门有吸烟行为,可以打电话12320投诉,也可以直接拍照,发到“无烟北京”微信公众号上。
此前5月11日,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揭晓了“劝阻吸烟手势”评选结果。“控烟手势”评选吸引了300万公众投票,三个“控烟手势”全部入选,人气高低依次为“不可以”“我介意”和“请停止”。
作为今后劝阻吸烟的三个手势,市民可根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喜好、不同的场景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如“我介意+不可以”或“不可以+请停止”。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还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这则条例明确,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条例第二十八条强调,“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制品销售者有啥禁忌?
——中小学及其周边100米内禁售烟草制品
除了对吸烟者的诸多规制,今起施行的“史上最严控烟令”,给烟草制品销售者也带上了多道“紧箍咒”。
对于备受社会诟病的吸烟危害警示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指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如违反这款规定,将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烟草制品销售者的禁止行为:一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是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是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将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如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条例还在第二十一条列出了其他的“禁止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如违反这款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史上最严控烟令”的落地生效,条例还明确,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