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不成拒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调解化前嫌

20.07.2015  19:20
  湖南法院网讯  罗某与刘某于2014年8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罗小甲由罗某直接抚养,双方未对罗小甲的抚养费进行约定。后来,罗某认为刘某也应当履行抚养罗小甲的义务,故以罗小甲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刘某一次性付清罗小甲的抚养费183120元。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7年4月,罗某与刘某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罗小甲。婚后,罗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11日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罗小甲的抚养归属及财产等方面均已协商且无异议,但双方对罗小甲的教育抚养费未约定,后罗小甲一直随其父在上海市生活、读书。罗某认为女儿随着年龄的增长,各项费用支出逐年增加,且女儿生活地区的生活费用较高,于是多次与刘某协商罗小甲的抚养费,但均未果。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刘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并听取了刘某的意见。刘某表示罗某离婚时口头说过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而且罗某对其限制探望女儿的时间,所以才不愿支付抚养费的。了解双方的争议之后,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调解,首先紧紧围绕“骨肉亲情,血浓于水”的情感,并向被告释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讲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次向罗某解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享有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支付罗小甲抚养费共计120000元,罗某也承诺保证刘某对女儿的探望时间。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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