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的通告

30.03.2015  11:25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现将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1.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审核认定时间: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中央驻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省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审核认定时间: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

  3.其他用人单位的审核认定时间由当地残联安排通告。

  三、地点:

  1.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中央驻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省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驻长沙市的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驻长沙市以外的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要求: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0731-84619584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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