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百元假币5100张 获刑10年罚金5万

19.10.2015  19:16
  湖南法院网讯 持有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保存、携带或者传递的行为。此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一定要严厉打击。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携带大量假币从道县仙子脚镇出发,前往浙江省金华市。当日18时,蒋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凤凰收费站附近搭乘广西至浙江的大巴车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和携带的纸箱内查获100元面值的假币共计5100张。经鉴定,被查获的5100张面值100元的冠字号为R7S2368569系假人民币,上述假人民币已被依法没收。另查明,1991年6月,被告人蒋某因用炸药炸鱼时,不慎将右手掌炸掉。2010年4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残疾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又系残疾人。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且所持有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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