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300元 持刀伤人反赔5万并获刑

07.09.2015  19:3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组村民。2014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因经济纠纷到韶山市港越大酒店门口找刘某某索要300元债务时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某持刀砍伤刘某某的左肩胛下部及左肘关节背侧。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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