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拿到工程款为由拒付工钱 法院判决十日给清

07.03.2016  17:03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甲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乙工程款30 000元。 经查明,2012年3月,被告何甲将其承包的道县某市场路面硬化工程发包给原告何乙。2012年10月18日,工程完工,通过结算,被告何甲向原告何乙出具了一张《欠条》,上载明“今欠到何乙老板在某市场硬化公路工钱叁万圆整<¥30 000.00元>”,落款为“欠款人:何甲,2012.10.18”。原告何乙前后三次次向被告何甲催要工程欠款,被告何甲均以没有拿到工程款为由拒绝付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自己和其他工人付出幸苦应得的劳务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何甲辩称:原告诉称内容基本属实,但是双方在达成口头协议时,约定只将道路硬化施工包给原告,原告承诺工钱一定要等到被告从上级发包人叶某处获得工程款后再给原告何乙,目前市场工程尚有多处未完工,相关部门无法验收,被告也没有获得分文工程款。被告向原告进行了解释,并尽力向上级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早日给付原告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口头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付清工程款,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明确了尚欠原告工钱30 000元的事实,虽然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但欠款至今已二年有余,原告曾经三次催要,可以视为欠款已经到期,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从上级发包人处拿到工程款后再付款的意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且不是被告给付工程款的成就条件,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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