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拿”兄长银行卡取钱 男子获刑又罚金

15.10.2014  22:26
  湖南法院网讯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么,弟弟拿哥哥的钱是道义之举吗?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刘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甲今年28岁,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今年8月的一天,刘甲在哥哥刘乙家玩,无意中看到哥哥的钱包里有一张银行卡,正愁没钱花的刘甲偷偷将卡拿走。次日凌晨,刘甲骑摩托车到马田镇新市场、和平路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里分七次先后取走现金20 000元。案发后,刘甲在永兴县高亭镇板良村委会的调解下,赔偿了被害人刘乙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到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义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取走现金20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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