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银行卡冒取存款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09.03.2016 12: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4月19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伍某在耒阳市新都康年大酒店楼下的耒阳市农商银行ATM机上存款时,发现廖某取款时遗忘在该机器内的银行卡,遂当场分两次从该卡内取出6 000元,并将存有20 000多元余额的银行卡取走。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伍某到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银行卡及6 000元现金交给蔡子池派出所,后由被害人廖某领回。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的谅解,被害人廖某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伍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后从中取款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伍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全额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伍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俗话说“天上掉的,地上捡的,就是我的。”有些人抱着这种“不是偷的,不是抢的,谁叫你掉的”的想法,放着拾金不昧的好人不做,一念之差,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的被告人伍某便是典型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9.03.201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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