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及对策的探讨
在劳动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的接待中,经常遇到举报者委屈可怜却又提供不出必要的证据;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职工签到表、拿不出职工花名册和领薪花名册;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我们一方面想方设法调查取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可曾想到这些问题的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自利”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本性,如果能充分保障劳动者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权的话,他们是否还会出现“无证举报”的现象呢?当前,欠薪成了一个影响巨大、牵涉面广、危害劳动者权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时时刻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牵动着国家的每一根神经,清理欠薪行动在政治、经济、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劳资双方劳动法律意识滞后。我市个别企业主、个体户劳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企业主以短期眼光、经济利益头脑对待劳动法律,缺乏应有的守法自觉性;处于被动地位的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成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往往先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权利。
(二)劳动者存在为了“饭碗”迁就老板的思想。有的劳动者为谋职求生,不得不对老板百般迁就。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面对老板的无理要求和苛刻条件也无可奈何,甚至在劳动保障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还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拿不到工资时,才心情沉重地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建筑领域、娱乐休闲、酒店住宿等行业,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跳槽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补偿金责任。一些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无法自我维权保护。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部分是非法人劳务承包队,直接在隐性市场招用,且项目部对考勤不健全,工资发放不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有的包工头拿了农民工工资,一走了之,民工也就讨薪无门。
(四)经济基础薄弱,形成“三角债”。我市建筑领域一些小规模承建公司,由于资本积累少、流动资金缺,为了缓解资金困难,就采取拖欠职工工资来弥补流动资金缺口,一旦收款不及时,则拖欠的工资就难以兑现。
(五)部分企业不规范发包、转包。建筑领域工程的层层转包,产生了大量非法用工主体,资金支付扯皮,责权利不明确,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90%以上的拖欠工资案件都属此类。2015年10月27日,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35名在某项目工地打工的常德籍民工及时讨回72万元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执法人员发现,工地总承包方为湖南省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这家企业又把部分工程承包给吉首本地一建筑队,而这家建筑队施工的是既无法人资格、又无建筑资质的个体老板,其根本无施工能力。目前,民工进城务工,大多依托“包工头”,“包工头”从某一项工程中取得部分施工权后,以自然人名义招收民工,由其直接管理,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劳动报酬、住宿等。有的包工头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款后携款而逃,施工单位以民工不属其管理(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有经济合同,而与民工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民工工资。
(六)案件执行难、阻力大。案件执行是处理劳动保障案件一个最重要的环节。许多案件都是调查取正方面进行的很顺利,到了处理阶段就变得异常艰难,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决定胡搅蛮缠,百般推脱;二是由于劳动保障部门缺少强制执行权,一些案件需要执行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时间拖长,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经济组织,瞅准时机,不等到法院的执行文书下达,早作鸟兽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二、思考与对策
近年来,我市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劳动无报酬、节假日加班不加钱、合同条款不平等、不上“五险”、劳动安全无保障等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的我个人有几点浅显的建议:
(一)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运用舆论工具,如电视、报刊、电台等参与年底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的报道,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二是改坐在办公室等上门咨询为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举办法制座谈、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普法教育活动。三是凭借全州集中开展清欠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活动。
(二)构建劳动保障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办牵头,人社、法院、公安、财政、经贸、建设、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通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及时传达劳动纠纷动态。二是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和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对进入市场的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严加限制,将其不良记录锁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如有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便从基金中先予垫付,以后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从而解决因老板逃匿或破产资产拍卖前的工资垫支的难题。三是落实欠薪清偿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欠薪清偿工作摆上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实施责任追究制和监察执法评价机制,将工作进展情况列入评选先进和晋升的条件,对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件的,依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设立绿色清欠通道,各乡镇、职能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处理所辖范围内的劳资纠纷,力求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民工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实行被侵害权益告知制。劳动法第91条明确规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可是,从全省、全州及我市现状来看,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例几乎没有。为弥补劳动者法律求偿意识薄弱的问题,应建立被侵害权益告知制,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劳动部门有义务告诉举报人依据法律应享有哪些追索权利。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超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比例,因工负伤应享有的待遇等。这样,才能加大对劳动违法案件举报的鼓励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违法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劳动违法案件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