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包工头获刑

10.06.2015  19:3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中方县中方镇广富欣城工地和玉屏居工地承包木工,并陆续请了中方县和芷江县等地的多名木工施工。2014年1月25日,刘某某在该二工地结到工程款共计13万余元,但刘某某不顾其雇请工人支付工资的要求而携款逃匿,拒不支付60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达20万余元,经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和2014年7月22日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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