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首例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者被撤销缓刑
30.10.2015 19: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12月9日,江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年12月26日,该院将龙某某移送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龙某某应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至少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一次,在最初几个月龙某某还能按时报到。但2014年11月以后,龙某某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司法所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告,且让龙母毛某某和派出所协助查找龙某某,但均未果。按照程序,江华司法局依法向该院提交了撤销龙某某缓刑的建议书。
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对龙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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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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