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首例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者被撤销缓刑

30.10.2015  19:0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龙某某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据悉,这是江华首起因缓刑犯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的有关规定,缓刑期间不按时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而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3年12月9日,江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年12月26日,该院将龙某某移送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龙某某应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至少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一次,在最初几个月龙某某还能按时报到。但2014年11月以后,龙某某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司法所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告,且让龙母毛某某和派出所协助查找龙某某,但均未果。按照程序,江华司法局依法向该院提交了撤销龙某某缓刑的建议书。

  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对龙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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