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09.01.2015  19:37
  •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金旺廷发布相关工作
  • 发布会现场
  •   湖南法院网讯 1月9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金旺廷就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进行新闻发布。同时,发布了5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

      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77件,287人。其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52件,261人;涉嫌妨害公务罪7件,8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8件,18人。全省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408件,1451人;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案件材料1185件,1240人。

      全省各级法院将在移送犯罪线索材料的基础上,对经人民检察院起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审判,确保在3月底前作出判决。同时,全省法院将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湖南、诚信湖南建设。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1年11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洋、利群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余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2年4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对余洋、利群纺织有限公司发出《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3年3月4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据该判决发出了执行裁定书,但余洋、利群纺织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余洋在2013年2月份离婚,把房子和车子送给前妻,自己净身出户。余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在2012年底改变联系方式前往深圳长住,致使法院无法与其联系。2014年12月11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余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二】2009年12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赵宏军诉李如意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终审判决李如意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赵宏军人民币80178.57元。2011年7月6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李如意逾期未自动履行判决为由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11年7月6日、2012年3月15日以李如意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于2012年3月15日、12月21日先后搜查并扣押李如意现金人民币3820元、21090元,余款人民币55268.57元一直未予履行。2013年5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再次执行搜查李如意,李如意站在车顶上抗拒法院执行扣押。李如意在拒不执行判决期间租用门面经营购有货车和小汽车各一台。2014年11月2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李如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三】2011年9月24日方献朝的妻子扶桂红在广东省东莞市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费用439 051.13元,此款由方献朝领取。后扶桂红父亲扶启旦、母亲邓惠聪要求被告人方献朝支付属于其应得的赔偿费用,方献朝拒不支付。扶启旦、邓惠聪则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2月11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方献朝返还扶启旦、邓惠聪赔偿款 195 409.53元。方启旦不服提起上诉,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方献朝未按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扶启旦、邓惠聪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1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向方献朝送达(2013)桂法执字第53号执行通知书,方献朝将大部分赔偿款用于还债、吃喝嫖赌等,剩下的5万元予以隐藏,拒不支付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2013年12月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以方献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方献朝仍拒不执行判决。2014年7月17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以方献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武汉恒立置业有限公司系张军林控股的私营公司。2006年以张军林为主又成立了全新公司与恒立公司共同对江汉大厦进行租赁收租。张军林采取收入不入恒立公司、全新公司账户的手段规避法院的执行。尤为严重的是从2012年4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其送达执行裁定后,张军林仍未将应进入恒立置业有限公司及全新公司租金收益入账,直接将该收益按股东的份额进行了分配,张军林分得租金收益2250770元,使得协助执行人恒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岳阳市云溪区执行裁定书无法兑现,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16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以张军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五】2005年12月起,李一勇聘用曾凡吾在其开办的“合力爆竹厂”从事上药工作,2006年10月4日9时许,曾凡吾在上药房工作时火药突然起火,曾凡吾全身烧伤,治疗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2007年9月30日,曾凡吾向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祁劳仲裁字(2007)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合力爆竹厂”支付曾凡吾护理费、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津贴,一次性赔偿金及工资共计261388元,李一勇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该裁决生效后,曾凡吾于2007年12月17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向李一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立即履行该仲裁书所裁定的全部义务。同年4月3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祁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李一勇未执行。2011年1月27日祁东县法院决定拘留李一勇15日,拘留期间,李一勇之妻朱美连计划每年支付给曾凡吾2000-5000元,但李一勇释放后,一直下落不明,使执行落空。2012年11月30日,经祁东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3年6月3日,李一勇在山东省胶州市被抓获。2014年7月25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李一勇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14日。 来源: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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