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虚拟币无形但“有价” 网管窃取获刑三年
本报讯 (记者 禹爱民 通讯员 杨乔)网络游戏玩家为提高游戏等级和个人经验值往往日夜奋战,甚至不惜花重金购买与游戏经验值密切关联的“虚拟货币”,于是就有人对“虚拟货币”动起了歪脑筋。日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网在线”是营利性网站,主要面向全国各地的网吧销售游戏点卡,被告人蔡某系该网站的平台管理员和实际经营者。2013年12月,他与东安县白牙市镇某网吧业主梁某通过QQ聊天,达成游戏点卡买卖意向。双方约定,由蔡某向梁某出售游戏点卡,具体交易过程为梁某通过银行汇款给蔡某,蔡某收款后将对应的虚拟货币拨付到梁某的平台账户内,梁某再根据账号上虚拟货币的数额从该网站平台提取相应游戏卡点出售给玩家。兑换比例为每1000元人民币兑换1070元电子虚拟货币,每5000元人民币兑换5400元虚拟货币,2014年1月4日后,兑换比例变动为每5000元人民币兑换5350元虚拟货币。
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6日,梁某累计向蔡某汇款140次,总计人民币86.6万元,蔡某按照约定价格共向梁某拨付虚拟货币927151.66元。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蔡某发现梁某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便觉得有机可乘,遂产生盗窃之念。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9月6日期间,蔡某先后99次使用其管理员账户登录“×××网在线”网站后台,从梁某的账号上划走每笔330元到760元不等的虚拟货币,累计总额为53563元,按照兑换比例,价值人民币501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盗取网络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于窃取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因虚拟货币或财产是无形的,但在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其真实地存在并具备传统财产的价值性、流通性特征,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视为是现实货币的特殊转换形式,其内在本质完全符合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也应当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又能全部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禹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