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既要办好案 也要普好法

19.10.2015  12:23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许海霞

      今年9月份,我承办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原告是国内某知名小电器公司。该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岳阳各乡镇8名个体经营户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晰,我原本以为办这样的案子会很轻松。可是,就在我向经营户们送达传票那天,他们当中竟有人在我转身时把传票扔进了垃圾桶,甚至有人拿着扫帚骂骂咧咧赶我们出门……
      面对这种情况,我开始为案子能否顺利审结担忧起来,并决定对此案进行合并审理。
      “什么是侵害商标权?我们不懂,产品又不是我造出来的。”
      “我卖出去的这个牌子是‘美丽xxx’,他们那个牌子叫‘xxx’,怎么就侵权了呢?”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是法官,有本事就抓我去坐牢。”
      庭审当天,8名被告在法庭上吵吵闹闹。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特别是对“商标侵权”这一概念存在认识盲区,几乎让庭审中断。
      看来,要审好此案,先得普好法。庭审一结束,我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并对经营户们进行普法教育。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例如‘美丽XXX‘就属于商标侵权中的突出使用XXX商标。而你们作为经营者,销售这种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的商品,就属于商标侵权……”
      之后,我又经常与他们电话沟通。有时候,一天要拨打十几通电话,而每一次通话就是一场法律知识的“你问我答”。
      渐渐地,他们对我热情起来,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甚至在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时会向我咨询。
      “许法官,您看,咱们也知道这商标侵权是怎么回事了。但这赔偿,咱们小生意人承受不起啊。”
      在与这些经营户的接触中,我切切体会到,这些商贩靠着一个小小的门面维系着一大家子的生活,日子过得并不容易。因此,我也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问题。
      “被告都是销售链最末端的小商贩,挣的钱只够养家糊口。”
            “这一场官司,与其说它是官司,不如把它当成是一次品牌宣传。说不定能通过这场官司,建立起你们之间的生意来往呢。”
      一次次地协商,一次次地拉近双方距离,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就在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当天,赔偿款全部兑现。
      “谢谢许法官。”那天,我收到了这样的短信就有三、四条。
      这次办案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既要办好案,也要普好法”的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  禹爱民  本报通讯员  常  研  整理)
        来源: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18/content_103745.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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