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推进立案登记 创新社会治理

04.06.2015  10:03

      禹爱民 李明耀
      立案登记制契合了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方式,有利于厘清法院本身的功能定位。立案登记制改革既是减轻群众诉累、重塑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全国法院从5月1日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总体进展平稳有序,此项改革亦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实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凸显,虚假诉讼亦会水涨船高,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之间的互相博弈短期内也无法全部排除。上述问题仍将成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屏障。因此,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样有赖于社会、政府和司法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社会自我治理。过去我国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是“大政府、小社会”,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在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后果是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多限于行政调处或私力救济,化解空间有限。立案登记制虽然畅通了司法化解这一渠道,但因司法在客观上也受到成本、资源乃至功能的制约,故也应当以此为契机,着力在社会内部构建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法院工作,特别应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逐步将调解理念和方法扩展至诉前,并通过大力指导人民调解、搭建联动调解平台、加强诉调对接等举措,积极参与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其次,应督促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行政治理。目前新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其中将行政诉讼的目的由原先的监督与支持并重变为监督。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行政诉讼中不仅“立案难”现象将得到明显改观,而且扩大了受案范围,还增加了对政府部门“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这无疑有利于倒逼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此外,法院亦可发挥其职能优势,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加大行政执法交流、提出行政执法司法建议等具体举措,主动协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切实改变当前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求效率失公平的现象,促进依法、合理行政。
      最后,应着力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完善司法治理。在过去立案制度下,很多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案件经立案环节的严格“把关”实际上被过滤,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也因此颇受质疑。立案登记制下,人为干预立案的“土政策”受到重点清理后,一些矛盾突出、利益复杂的案件已经逐渐涌入法院,那么法院队伍能否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司法,自然将成为当事人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要提升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一方面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自身努力,例如应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切实提升矛盾处置、庭审驾驭、危机应对、防腐拒变等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还需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着力健全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符合独立司法需要的履职制度,通过制度化设计优化履职环境以提升履职能力。
      链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04/content_98570.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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