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建立干扰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备案登记、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责任人员问责制度,从机制上阻隔外部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干扰,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司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本反映在对具体司法案件的办理。过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甚至司法系统内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在很多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从当前的司法工作实际看,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不正常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制度保证。有效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对树立司法公信,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健全和完善防止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相关制度意义重大。
所谓建立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备案登记、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责任人员问责制度。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适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
毋庸讳言,少数司法人员违纪违法办案,个别司法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对他人承办的案件说情打招呼、充当“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掮客,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最严重也是最恶劣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坚决排除一切法院内部对办案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防止审判管理权滥用。湖南等地高院也已出台了相关具体措施,如湖南高院出台了《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干预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等实施细则,规范了防止法院内部干扰办案行为,并严格执行。
司法机关确实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裁判不公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还较为严重。要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是说不能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正当的监督是必要的,也是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所必须的,但是这种监督主要应当体现为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裁判,而绝不是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从当前的司法工作实践看,由于司法机关外部对案件的干扰,造成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害。
一是影响了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是司法能够最终解决纷争的保证,而只有在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扰时,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如果外部对司法干预过多,则不仅当事人很难相信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办案,而且社会一般人士因质疑司法公信,遇到诉讼就会寻租外部力量出面干预,从而损害司法公信,败坏了执法的环境。“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些说法不仅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甚至律师所信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不否认,从而造成十分恶劣的司法环境。而且,非法的干预本身可能会成为一种腐败源,干预极易诱发腐败,当然也会严重妨碍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特别是广大涉及司法活动的普通社会民众很难对司法的公正产生信赖,一旦他们的案件被判败诉,即使裁决是公正的,也会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外部干预的结果。从而,不但不自觉履行裁决,反而会无休止地上访申诉,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长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二是妨碍了案件的司法公正。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有的造成了冤假错案,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有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在行政案件中,一些行政纠纷案件的受理受阻,难以在法院得到处理。在个别民事、商事案件中,从案件的受理、诉讼保全、审理、调解、裁决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遇到来自外部的干扰。这些干预违反了正当程序,而且个别领导、新闻媒体和群众只听到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反映,不作全面的调查了解,就对案件下指示、搞“曝光”、发议论、散帖子、非正常上访闹访等等,无疑给司法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压力,都极易造成不公正的司法处理结果。
三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蔓延。在民事、商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外地的当事人,则办案人员很有可能受到来自当地的各方干预,如要求对本地当事人给予照顾,对本应当判本地当事人败诉的案件,尽量拖延审理时间,或者久调不决、有的甚至作出明显不公的裁判,或者随意追加外地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并责令其承担责任;对已经判外地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故意不执行,对异地申请执行的案件,指使司法机关不支持不协助。如果判决不利于本地当事人,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机关不满意,个别的还对地方司法机关横加指责,甚至在其管理权限内给地方司法机关“穿小鞋”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保住了地方的小利益,但是损害的是整个公正司法体系,后果极为严重。
四是不利于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外部对案件的干预也妨碍了法官独立责任制的实行,不利于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独立承担责任。由于外部干预,某些法官对其做出不公正的裁判也可以此为借口逃避承担责任。而实施干预者也难以对裁判结果负责,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对不公正的裁判难以追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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