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男冒名受审骗轻刑 遭抗诉后罚当其罪

18.10.2016  20:08
  

  一男子抢劫后冒用其哥哥身份受审骗轻刑,经检察院抗诉后罚当其罪。近日,由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抢劫后冒用他人身份受审案经再审,较一审判决增加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希(冒用其哥哥何某东的身份)伙同何某驾车窜至酿溪镇原703厂刘家新院一户人家中实施盗窃,盗得创维牌电视机一台,现金44.7元以及手链、一枚银白色戒指。在屋主、群众与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使用弹簧刀暴力抗拒抓捕。后民警和群众在一户民房的楼梯下面将其抓获。2015年3月10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书生效后,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认为实施犯罪的何某希在整个侦查及审判过程中冒用其哥哥何某东的身份,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身份错误,在原审期间没有发现并认定何某希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犯罪前科,导致原审判决没有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属于量刑错误。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新邵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希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何某希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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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郭湛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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