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和抢夺 宁乡男子被判14年

15.07.2015  14:4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被告文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8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赵某、赵某某来到宁乡县城玉潭路工商银行门口踩点,然后尾随取款的被害人喻某到金海花园小区后门口,这时被告人文某骑着摩托车突然从被害人身后出现并抢夺被害人现金26300元和价值400元的三星手机1台。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下午4时,被告人文某伙同刘某、刘定某、丁某,在宁乡县大成桥成功塘的河堤上,采用围攻和卡脖、扯头发等方式,抢劫被害人邓某现金1400元。

  同月25日晚上11点,被告人文某骑摩托车搭乘刘某、刘定某骑摩托车搭乘丁某,在宁乡县319国道华光村地段,将被害人徐某芳及所驾驶的电动车踢倒在地,抢得被害人现金70元、价值300元的项链1条、价值1000元的手机1台。4月23日,被告人文某等人在菁华铺抢劫被害人胡某现金100多元、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1台、价值540元的金耳环1对。

  据悉,文某等人在2008年7月2、4、25、26日文某等犯罪分子还在本县城分别抢夺被害人杨某、欧某、张某、周某的现金、手机等共计219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文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抢劫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文某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别决。 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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