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18.08.2015  12:42
  湖南法院网讯  两个家庭为了离婚、争夺小孩抚养费、探望权前后花了7年时间,打了5场官司。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促成两个家庭摒弃前嫌,重归于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原告贺某是一名教师,被告彭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双方育有一个8岁的小女孩,一直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看。之前,原告先后打了四次官司,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其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

  但终究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原告不满足于一个月内只有两天探望的时间,便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湘乡市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村料后,认为变更抚养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在看守所开庭时,被告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原告在小孩的成长过程中,不仅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在在被告落难时落井下石来抢小孩抚养权。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大摞小孩子的荣誉证书、奖状、小孩写给爸爸、妈妈的信、作文以及小孩老师对小孩的评价。庭审后,小孩的爷爷奶奶带着小孩来到办公室,承办人认真听取了两位老人的想法,两位老人在儿子不争气时,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孙女身上,对他们而言,孙女就是他们的全部。然后承办人征求了小孩的意见,小孩的回答是因为跟爸爸生活时间长,更愿意跟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并当即表演了一段诗词演讲。小女孩的落落大方、活泼可爱,再次深深触动了承办法官的心。小孩现在虽然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但是她各方面的表现非常出色,生活也比较稳定,如果贸然改变她的生活环境,对她的成长反而有弊无利。而且如果改变抚养权对于身在狱中的被告彭某而言也不利于其改造。承办法官经过考虑之后,将这些利弊分析给原告贺某。从与贺某的谈话中得知,其并不是硬要将抚养权变更过来,只是原来的探望权案件中,约定每个月只有两天的时间探望,并不能将小孩带回家居住。随着小孩日渐成长与懂事,原告怕小孩长大后,跟其会生疏。所以承办法官又与小孩的爷爷奶奶进行沟通,在不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增加原告贺某探望小孩的次数。经过多次的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的抚养权不变更,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小孩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随原告贺某生活。这样既满足爷爷奶奶带孙女的心愿,也达到了原告想与其小孩增进感情的要求。

  接调解书的当天,原告贺某以及小孩子的爷爷奶奶均真诚地对承办人说:“真的感谢法官,感谢你们为我们化解了多年的积怨,希望这是最后一次在法院处理家事。”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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