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投保行为无效 索取保费被判驳回

29.12.2015  13:29
   湖南法院网讯   (陶涛 黄磊) 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朱琳就上诉人谷某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宣读判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谷某系被告张家界某保险公司退休职工。1999年,该公司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为67名员工(包括谷某)每人购买该公司商业养老保险一份的决定。随后,该公司为落实该决定挪用了“结余附加佣金”100余万元以当时聘用在册员工的名义为所有员工支付了保费。2001年,上述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的相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时,认定该投保行为系违法投保,遂决定作出整改,以行文的方式对包含谷某在内的该67名员工所投保单进行退保处理,并办理了退保手续。谷某的退保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但保单和保险费收据却未被该公司收回,仍被其持有。

  2015年6月11日,谷某在张家界某保险公司退休后,持保单到该公司领取保费时,被告知保单已退保,双方发生纠纷。谷某于8月17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认定张家界某保险公司用公款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系利用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在国家规定的福利、奖励等分配制度之外,将公司所控制的国有财产转化为员工私人财产的行为,结果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损失,属法律禁止之行为。在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该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原告谷某要求被告张家界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被驳回。

  谷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遂于11月2日,上诉至张家界市法院。该案被受理后,市法院民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与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本案审判长钟以祥介绍,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张家界某保险公司超出附加佣金的规定适用范围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实质是将公司控制的国有财产通过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转化为个人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之规定。另,因违法行为而获利,亦与立法本意相违背。一审判决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自始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涉案保险合同无效,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故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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