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拍曝光”意义大于争议
07.05.2015 11:54
本文来源: 星沙新闻网
5月5日,绵阳交警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曝光,并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该系统将在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5月6日《四川日报》)
近年来,为纠正行人闯红灯陋习,各地想了不少办法,比如南京曾实行“通报单位”等。说到底,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纠偏,必须提高其违规成本。绵阳市此次的举措,其实也是这种思路下的产物。
但是,各地在治理行人闯红灯上付诸的创新努力,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质疑。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处罚行人闯红灯的方式仅限于警告或罚款,其他任何方式似乎都于法无据,有悖于现代交通管理的法制化追求。
笔者认为,若是这样理解法律,可能过于机械。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开曝光、强制站岗等,是处罚,但更是教育。
实践证明,对于行人闯红灯,我们要么法不责众、轻易放过,要么最后落实为小额罚款或口头教育。绵阳引入自动识别抓拍系统,首先解决了一个取证问题,消除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其次通过公示曝光,加强了对闯红灯行为的威慑力。
也许有人会说,曝光公民照片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首先,曝光闯红灯行为,有拍照为证,并非捏造诽谤;再次,拍摄地点是公共场所,侵犯隐私权一说值得商榷;最后,照片不会被用于商业用途,就没有侵犯肖像权。
因此,“闯红灯曝光”的意义大于争议。我们关键要看,这一举措能否切实发挥约束作用,引导人们文明出行。若只是陷入口水争议中不能自拔,那么对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将永远停滞不前。
[编辑:邓芷欣]本文来源: 星沙新闻网
07.05.201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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