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山林非法采矿 屡教不改被处刑罚
20.11.2015 13:0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4月份,同案人毛铁军与祁阳县大忠桥镇金旗村1组签订山地出租合同。毛铁军、毛顺福(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罗智军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林地擅自非法开采炭质页岩矿(俗称煤矸石)。毛铁军负责全盘工作、联系卖家,毛顺福负责过秤,罗智军配合毛铁军在现场工作。期间,被告人邓康华于2013年5月份入股金2万元参与到毛铁军、毛顺福、罗智军的非法采矿行为中,被告人邓康华入股后负责收货款和支付挖机工资等开支。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共开采炭质页岩矿4000吨,获利十五万余元。期间,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6月7日、7月15日、8月23日向被告人罗智军、邓康华和同案人毛铁军、毛顺福等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告人罗智军、邓康华和同案人毛铁军组织人员继续开采炭质页岩矿。2014年5月4日凌晨,同案人毛铁军等人在祁阳县大忠桥镇丛山村1组锯木厂内转运开采的煤矸石给买主时,被祁阳县县委作风办、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白水中队、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组查获。2014年9月10日,同案人毛铁军又安排人员非法开采时被该联合执法组再次查获。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罗智军、邓康华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83325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罗智军在祁阳县浯溪镇湘江二桥附近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邓康华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智军、邓康华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智军积极参与非法开采煤矸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康华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康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罗智军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经祁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罗智军适用社区矫正,决定对被告人罗智军宣告缓刑。被告人邓康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被告人邓康华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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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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