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变果园 征地补偿引纠纷
12.12.2014 20: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年400元的价格承包被告的荒山种植果树,期限30年。如果国家征用,则由原告收益树苗费,被告收益山地费。2014年该承包山地被国家征收,拆迁中心规定,果园以33600元每亩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林地以21000元每亩计算。拆迁中心对原告进行了青苗补偿,并以果园标准对被告进行了山地补偿。原告认为其在承包期间将原本是荒山的承包地改造成了果园,从而改变了征收土地的性质,将该山地的征收标准从21000元每亩提高到了33600元每亩,该部分增加的收益应归原告所有。在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果后,遂将被告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发现,在原告承包之前,该征收山地是荒山一片,原告承包后,种植了大量的果树,使得荒山变成了果园。原告虽然已经获得青苗补偿,但是原告的种植行为确实改变了该山地的性质,提高了其补偿标准。故多次做被告方的工作,在法官的多番努力下,被告方终于认可了原告所作出的贡献,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征地款增值补偿3万元,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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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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