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知识:扶贫贴息贷款

18.06.2015  20:03
    扶贫贴息贷款: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由金融机构发放、财政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的扶贫贷款。     1984年国家设立扶贫贴息贷款时,规模为13亿元。此后,随着扶贫开发的进展,贷款规模逐年扩大,2001年增加到185亿元,2010年达到436.3亿元。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曾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金融贷款市场规模扩大并逐步放开,实施扶贫贴息贷款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对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下放管理权限。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 放开承贷机构。凡愿意参与扶贫开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贷款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规范贷款投向。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简称“项目贷款”)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     固定贴息利率。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对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和各承办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扶贫贷款发放额度大幅度增加。2008-2010年扶贫贷款实际发放达到910亿元,接近2001-2007年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