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未登记不成立 担保责任不可免除
23.03.2015 18:0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蒋爱国因缺乏资金,向舒兆飞借款60000元,并将父亲蒋光祖的房产予以抵押,蒋光祖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署了姓名,并注明愿以该房提供抵押担保。与蒋爱国合伙经营酒店的晏涛亦在借条上签字保证按期还款,否则由两人合伙经营的酒店负责偿还。借款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蒋爱国仅偿还了10000元,余款50000元迟迟未还,舒兆飞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蒋爱国、晏涛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蒋光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舒兆飞与被告蒋爱国债权债务关系属实,被告蒋爱国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晏涛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股东”名义同意蒋爱国的该笔债务由酒店负责,属于认可债务为该酒店的合伙债务,因此蒋爱国、晏涛应负责偿还。被告蒋光祖以自己的房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未进行抵押登记,原告应享有的抵押权未成立,虽然抵押权未成立,但原告舒兆飞与被告蒋光祖之间签订的房屋担保协议仍然有效,被告蒋光祖仍需在房屋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房屋价值远高于债权金额,故原告舒兆飞要求被告蒋光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蒋爱国、晏涛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蒋光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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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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