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11年未过户 法院判决房主履行协助义务
20.11.2014 17: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在湘阴县有住房31.76平米愿出售给陈某。自出售之日起,今后的一切房产权等一概归陈某所有。张某概不干涉,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名,当天陈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张某。张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随后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书的原件交付给了陈某。陈某从买房当天便搬进房屋内居住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12月,陈某所购买的房屋经政府公告决定进行拆迁改造,经社区领导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张某均不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遂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对于与原告陈某之间签订购房协议的事实无异议,故法院对于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定。虽然双方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张某协助作为买受方的陈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属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张某亦应当依法履行。故对于陈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协助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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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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