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惹官司 维护诚信依法驳回
24.09.2015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8年,被告胡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胡某购得该置业公司开发的门面一间,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72 000元、“两证”代办费用8 000元。当日胡某应该置业公司的要求将购房款62 000元汇款转账给了原告张某某,并直接支付给该置业公司“两证”代办费用8 000元,胡某实际共支付70 000元,尚欠购房款10 000元。该置业公司于当日向胡某出具了两份收据,主要内容分别为收到胡某购房款72 000元和代办两证费用8 000元。原告张某某于当日向该置业公司出具领取72000元的领条,胡某亦于当日向原告张某某立下欠10000元的欠条,约定待张某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2012年,小区业主联名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该置业公司要求胡某将剩余的10000元房款直接支付给置业公司后才为其办理“两证”。胡某向该置业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10000元,该置业公司向胡某出具了收据一份,收据内容载明:“胡某交来购房办证费用10 000元(原欠条据作废)”。该置业公司为胡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两证发给了胡某。后原告张某某向胡某催讨剩余房款10 000元,胡某以欠款已交给某置业公司为由拒绝给付。张某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偿还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按照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已全面履行了自己交付全部价款的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也已将房屋所有权予以转移,并为被告胡某办理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双方已全部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本案中被告胡某应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要求将购房款62 000元转账支付给原告张某某并向原告张某某出具欠购房款10 000元的欠条后,被告某置业公司随即向被告胡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72 000元的收据。故原告张某某收取被告胡某所交购房款的行为其实质是代表被告某置业公司收取的,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是债权转让行为,且被告胡某应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要求将剩余房款10 000元已直接支付给该公司,已向被告某置业公司交清了所有购房款。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胡某偿还欠款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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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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