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暗箭”伤人,69户业主共同赔偿

13.03.2015  14:41
  湖南法院网讯  在人车拥挤、声音嘈杂的城市街道,行人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谨慎注意,但高空坠物伤人则非小心谨慎可以避免。当飞来横祸找不到冤头债主时,该怎么维权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了一起这样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

  2011年10月9日下午六时左右,谢某路过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萱萱餐馆门口时,不幸被该栋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经诊断,其伤情为颅脑损伤,顶枕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右侧顶枕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等,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谢某多次与五一东村13栋的业主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因协商无果,谢某遂以69位业主为被告向该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五一东村13栋楼下路过遭到楼顶坠落的水泥板砸伤,其对自身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其因此受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根据相关法规,五一东村13栋的69户业主作为五一东村1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五一东村13栋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所以该69户业主均对谢某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房屋的公共部分疏于管理,致使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谢某,对于谢某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应对谢某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各共同侵权人难以确定,法院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五一东村13栋的69户业主各赔偿谢某3361元,并且共同对谢某因此次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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