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01.08.2016 09:36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该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因此条例草案主要对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一些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
条例草案基本厘清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监督等部门履行制定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的职责;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履行治理矿山裸露地面和农村荒地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的管理职责。
由于燃煤炉的使用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条例草案对燃煤炉的淘汰和改造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草案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州政府可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州、县(市)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限行、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物拆除施工、工业企业限产等措施。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由于我省的大气污染状况在全国比较突出,因此建议结合湖南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制订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以及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深化、细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进一步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设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等条款,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来源:湖南日报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1.08.2016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