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审航道法草案 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24.12.2014  11:10
  为着力解决目前航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从法律层面为促进航运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

  今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此次二审的法律草案经过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在保护环境、航道养护作业、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非法采砂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草案增加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行道,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在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因素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在航道养护作业方面,增加规定,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针对各方比较关注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草案作出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二是增加“航道管理机构”作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部门;三是删除上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规定;四是适当降低罚款数额的上限。

  同时,草案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此外,针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规定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实施处罚。(责任编辑: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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