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湖南工商40年】“宇光”、“宇花”商标之争谁之过
厂长求助工商局
1992年的一个晴朗天,八点多钟,平江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刚刚上班,三台通勤车开进了院内,其中有一台停在楼下进院子的大门通道里,本来不宽的通道被堵得连自行车都出不去了,车上拥下了大批携着白围兜的纺织女工,大约有一百四五十人,把本来不宽敞的院子挤得水泄不通。
这些纺织娘个个情绪激动,大家喧喧嚷嚷说个不停。从她们满口牢骚中听出她们是平江棉织厂的职工,是找检察院要人的,经销他们产品的外地客商被检察院抓去了,这位经销商是邵东大市场的纺织品大老板,每月批销平江棉织厂的毛巾占百分之八十。平江棉织厂一个县办集体企业,400多职工,产品销售不好就直接影响职工收入,这些女工也就不顾这是检察院,七嘴八舌责怪检察院不该抓经销商。
平江县检察院与县工商局相距不到百米,平江县棉织厂马厂长在检察院制止不了事态发展,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请求经委,和经委副主任李亚洲两人一道来找工商局,向行政执法机关诉求。
马厂长向我叙述了情况:张家界毛巾厂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告平江县棉织厂侵犯他们商标权,致使产品销售倍减,造成经济损失,永定区检察院认为平江棉织厂使用在毛巾上的“宇光”商标与张家界毛巾厂的“宇花”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并认定平江棉织厂是主观故意,要求平江棉织厂赔偿张家界毛巾厂200万,还要把厂长带走,被全厂职工阻止。于是永定区检察院赶到邵东找经销商王老板,因王老板来了平江,他们就跟踪到平江,在平江饭店将王老板抓获。王老板被抓的消息一下子在厂里传开,于是这些女职工蜂拥而至,找检察院要人。
省局认定不侵权
我听后,觉得疑团很多,必须进一步搞清事实,如果问题不小,必须向领导反映。县局领导听我汇报后说:“这是你管的商标业务,你去负责依法处理好”。
于是我问李亚洲副主任和马厂长:“你们说实话,用他人商标是否主观故意?”马厂长开言了:“首先承认我们错了,看到张家界的宇花牌毛巾好销,于是我们用‘宇光’二字按照他们‘宇花’形状组成,不认真看难以区分。经销商也说,我们‘宇光’比‘宇花’价格要低几分钱,牌子看起来几乎一样,销量明显上升。”
我听后觉得平江方面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宇花商标权。有过错是应该处罚的,唯一要进一步查实的是,“宇花”商标是否注册。于是我通过查看商标公告,发现“宇花”商标是上海第四印染厂已注册的商标,有同意张家界毛巾厂使用许可公告。但同时也惊奇地发现,张家界毛巾厂使用在毛巾上的“宇花”商标并没有与注册商标一致,并且改变了“宇花”商标图形——张家界毛巾厂违反了使用许可协议。我心中有底了。
下午三点半,我们走进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主管商标的贺元秀处长认真听取了汇报,阅看了报告和双方使用在毛巾上的“宇光”“宇花”商标文字图形,又仔细看了“宇光”商标的注册资料。贺处长叫来主管商标案例的陈约礼科长和省局法规处的同志一道讨论研究,贺处长对我说:“老黄你先谈对本案的看法。”
等到贺处长发问时我心里早有准备。我说,张家界毛巾厂改变了使用许可的商标图形,不在商标法保护范围内。平江棉织厂使用的宇光牌商标尽管与宇花牌商标相似,但由于对方不受保护,平江棉织厂没有侵犯客体,不构成侵权。贺处长听后频频点头。
大家统一了意见,在平江棉织厂呈送的报告上签具了同意平江县工商局意见,平江棉织厂不构成侵犯张家界棉织厂被使用“宇花”商标的专用权。省局意见是权威认定,此事已尘埃落定。
不久后,被抓的经销商王老板也被成功接回。我们成功解决了一起商标使用的企业纠纷,也挽回了索赔损失。
是耶非耶都已去
事情已过,纠纷已平息。平江棉织厂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纺织娘欢声笑语紧张地投入到繁忙的车间劳动。
事后,我对此事反思很多。“宇花”、“宇光”谁之过,其实双方都有问题。一是他们双方都是商标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不依法使用商标,企业商标管理不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商标监管不力,引导不够,致使张家界毛巾厂未能认识到不应改变注册商标图形,违反许可使用规定,失去法律保护的权益;平江方面主观上是借光搭车,利用他们商标市场推销自己产品,本身就有过错,只是趁对方之过逃避了惩罚。
二是市场竞争是残酷的,社会在进步,改革在深入,两家企业都是小型集体企业,都不应该乐于现状。企业重组破产、兼并、出卖、解散、转产、停业,已经是市场的必然选择,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必然打破,企业品牌、商标战略,依法使用的要求必将更高。竞争力衰弱,管理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必将被改革大潮淹灭。
(本文作者黄慷侠系岳阳市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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