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成再犯 “大妈”不思悔过再获刑八年
10.08.2015 14:0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人胡某某2004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香樟园南苑11栋2单元804房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与约0.3克冰毒贩卖给谢某和身份不明的杰妹子等吸毒人员。
2015年2月2日晚,胡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与约0.6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2015年2月10日晚,胡迎春在上述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与约0.6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015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打电话要周某某帮忙购买200元毒品,周某某遂联系上胡某某。胡某某按约定将1粒麻古与约1克冰毒和吸毒工具放置于同一单元801房。曹某随后来到该房间内,在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尚未吸食掉的0.39克冰毒疑似物也被当场查获。
当日中午,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16.14克与麻古疑似物1.83克。
经鉴定:从曹某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胡某某家中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中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因已收缴而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并结合考虑其本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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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0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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