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慈善法》:湖南立法实践为慈善法提供经验

20.03.2016  11:27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潇湘晨报报道,3月19日,《慈善法》全文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从怀胎孕育到正式通过表决,经过了整整11年。公开资料显示,仅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和建议。2010年,湖南在全国城市中率先颁布《湖南省募捐条例》,并于次年5月1日起实施,这一立法实践也为《慈善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本报长沙讯3月19日,我国首部《慈善法》公布,填补了慈善领域的立法空白。湖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喻建中在仔细对照《慈善法》和已实施四年多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慈善法》在募捐方案、信息公开、政府在募捐中的角色定位等方面,吸纳了《条例》的一些提法和规定。早在《条例》颁布实施时,民政部就曾表示,《条例》“为国家层面的慈善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募捐条例》,于当天予以公布。这一《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

  喻建中直接参与了《湖南省募捐条例》的起草。他回忆,当时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当时的状况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喻建中说,这一《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募捐立法的不足。同时,也希望借助法规来规范募捐行为,增强募捐行为的信任感。

  “针对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不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使用不透明、公开承诺捐赠事后不兑现等热点问题,《条例》在内容上一一做出了相应规范。”喻建中介绍,《条例》里的“募捐方案”是湖南的原创,募捐行为的“四公开”也是湖南的制度创新。他以规范募捐行为为例,《条例》的主要制度是以强制公开制度为核心,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并为此设计了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的四次公开制度。           

   解读

  《慈善法》中有哪些“湖南经验

  国家慈善法起草之际,湖南将《湖南省募捐条例》起草和实施的有关情况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和民政部作了详细报告。

  2014年4月,喻建中参与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第一次慈善法立法座谈会,并以“以立法构建市场在慈善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法治机制”谈了对慈善法立法的一些建议。《慈善法》公布后,喻建中进行了仔细比对,在其中发现了一些“湖南经验”。

  募捐前应制定募捐方案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二条提出: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作了类似表述,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提出: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政府部门不得派捐、应定期信息公开

  《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赈灾募捐。喻建中说,《条例》在规定上与《慈善法》也达到了一致,只是用词不同:前者说的是“有序引导”,后者强调“可以发动募捐人”,而不是政府直接利用行政手段派捐。

  此外,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这在《慈善法》和《条例》中都有法定要求,不过两者在公开的时限上要求不一样。     

   亮点

  1、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此外,《慈善法》明确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2、禁止政府强制摊派募捐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政府部门摊派捐赠怎么办?《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捐赠财产做慈善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鼓励慈善活动,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4、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捐赠人有权查询捐款用途

  《慈善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或滥用了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慈善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骗捐将受到查处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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