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生怨恨 烧车泄愤受刑罚

24.03.2015  13:32
  湖南法院网讯  因与女友感情不和,为发泄心中怨恨余某将停在一楼的摩托车点燃,火势蔓延将相邻的其他摩托车也烧毁,并危及公共安全。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放火案件,一审认定余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余某和女友同居并育有一子。一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余某离开住所行至一楼时想到女友平时对自己的刻薄苛刻,心中越想越气。为了发泄心中的怨恨,余某将停放在一楼的自家摩托车点燃,火势蔓延将旁边的其他摩托车也一并烧毁,火势危及四周居民楼的安全。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与周围群众合力将火扑灭。

  余某得知他人报警并未逃离,而是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将其传唤到案,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余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所以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侵害结果。该案中,余某在住宅区故意放火点燃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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