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持刀砍伤“情敌”被判刑

12.10.2015  13:1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因怀疑女友与被害人滕某关系暧昧,便拿着军刀将滕某刺伤。最终,被告人苏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6 992.75 元。

  被告人苏某因其女友杨某与被害人滕某经常联系,苏某怀疑二人关系暧昧,伺机报复滕某。2015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苏某带着军刀,假冒杨某的名义发信息约滕某到绥宁县建筑公司门口见面。滕某应约前往,二人在林海大酒店门口相遇,苏某随即掏出军刀将滕某头部、左肘部刺伤。经鉴定,滕某的伤情为:1、多处软组织裂伤;2、左侧额骨骨折;3、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并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因怀疑女友与被害人滕某关系暧昧,伺机报复滕某,持凶器故意伤害滕某身体,致其轻伤,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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