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舅舅讨“情债”逼迫他人写欠条 男子敲诈勒索获刑一年
22.06.2016 15: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同案人严某(在逃)以妻子刘某(在逃)与被害人胡某有暧昧关系为由,邀来自己的外甥即被告人孟某辉帮忙,由刘某电话约被害人胡某到常德市武陵区某宾馆约会。当日14时许,被害人胡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孟某打了被害人胡某一耳光,同案人严某用铁棒朝被害人胡某的腿上打了二棒。胡某被迫承认与刘某开过房。同案人严某、被告人孟某辉以胡某破坏他人家庭关系为由,逼迫胡某写:“胡某与刘某开房3次,以后断绝一切往来,对这件事负一切后果”的保证。被告人孟某辉趁机对胡某提出用钱来解决此事。胡某问被告人孟某辉要多少钱。孟某辉提出先拿一万元现金,余下的再谈。胡某打电话要其哥哥胡大(化名)筹钱。胡大给胡某送人民币现金10000元后离开。被告人孟某辉接过胡某的10000元钱后交给同案人严某,同案人严某表示钱太少,还必须再拿50000元才行。同案人严某、孟某辉提出可以先打个欠条以后慢慢还,被害人胡某在先写的保证书下面写了一张欠孟某辉50000元的欠条。之后由被告人孟某辉将胡某送回家,被告人孟某辉接着返回宾馆的房间,同案人严某望拿出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孟某辉。之后,被告人孟某辉多次打电话给胡某交涉拿10000元现金换欠条的事。2015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孟某辉持欠条到饭馆找胡某再次交涉,谈好以5000元现金换欠条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孟某辉抓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胡某头部及双下肢软组织组织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孟某辉已退还被害人胡某赃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辉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孟某辉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孟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辉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2.06.20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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