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4.07.2017 18:44
本文来源: 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 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
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2017〕18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从2017年7月1日起启用“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我厅将统一刻制“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原“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同时停用。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及原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点,提前做好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启用新印章的具体衔接工作,如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加工贸易处联系(电话0731-85281287)。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2017〕186号)
湖南省商务厅
2017年6月21日
本文来源: 商务厅
04.07.2017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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