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3快递经营点责任人收寄假烟被捕 2万条假烟发全国
红网宁乡7月2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李慧芳 通讯员 杨婷)利用快递网点,向全国各地邮寄假冒卷烟属违法行为。日前,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三家快递经营点责任人阳某、李某、廖某某以及涉案肖某某、门某某批准逮捕。
2万多条假烟通过快递发送到全国各地
事情源于今年3月上旬,钟某某(已逮捕)与分别经营不同快递网点的阳某、李某、廖某某商量利用快递向全国各地邮寄卷烟。
阳某、李某、廖某某三人担心卷烟来源不正当,有些犹豫。但钟某某一再向他们保证这些卷烟只是广东销不出去,越南走私过来的,绝对是真烟,并答应快递价格比普通商品上浮70%,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个人承担。
达成协议后,钟某某找到肖某某请其帮助借用仓库存储大量卷烟,并要门某某协助肖某某将运输卷烟的车辆卸货入库,装货送至快递经营点。
从2017年3月10日起,钟某某与肖某某、门某某先后6次将贴上各家快递标签的假烟约4万多条送至阳某、李某、廖某某的快递经营点,其中2万多条已通过快递发送全国各地。
多个快递经营点非法收寄假烟被查
3月18日,宁乡市烟草局通过群众举报,获悉多个快递经营点存在非法收寄假烟的行为。
根据举报信息,宁乡市烟草局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快递经营点查获各类假烟5111条,案值189.5717万元;在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快递经营点查获各类假烟3993条,案值152.4017万元;在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贴有快递标签的各类假烟8998条,案值351.4751万元,未贴快递标签的各类假烟2600条,案值62.9314万元,共计100多种,2万多条。
上述香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快递经营点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捕
快递经营点全国联网,在运送过程中,阳某、李某、廖某某先后通过各地快递返回的信息得知部分邮寄的香烟被当地有关部门查获后列为违禁品,他们内心已然确信这些卷烟来源不正当,但仍伙同钟某某不断通过快递邮寄假烟。这种知情不报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让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阳某、李某、廖某某明知他人违反烟草专卖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三家快递经营点责任人阳某某、李某、廖某某以及涉案肖某某、门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快递行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烟草制品属国家专卖商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邮寄有法律条文明确限量的相关物品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邮寄,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