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巧调解 千里化纠纷
07.04.2016 11:5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陈某某诉陈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受理后,向远在福建的两被告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陈某收到上述材料后,多次打电话和法官联系,并且请求法官开通了和他的微信联系。在电话和微信中,陈某表示借原告的钱是事实,只是已偿还部分,而原告的诉状没有提到。陈某表示想来参加诉讼,但因生意经营出现困难,加之路途遥远,实在无力承担来往路费,很想通过邮寄答辩状的形式来告诉法官案件的情况,但又担心开庭如果自己不到庭,法官会不会采纳他的意见。几番衡量后,他选择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觉得案件放到他自己居住地所在法院审理要放心些。承办法官在收到他的书面管辖权异议后,通过审查认为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这时陈某更着急了,因为案件涉及的数额比较大,他很担心法院的判决对他不利。因此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请求法官对其借款数额通过微信进行确认,并且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程度,并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通知原告到庭,当面和其进行微信联系调解案件。在微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数额,并且双方就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该案的调解书已送达原、被告双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也对这一调解方式表示充分的认可和赞同,
鉴于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的保存,该案首先由原告出具同意微信调解的书面申请。然后对被告在短信、微信中表示同意的意见进行了拍照留存。最后对调解书内容的表述也作了适当的修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修改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微信调解方式并未提倡,但为了方便当事人,服务于人民群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做些适当的尝试也未尝不可。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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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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