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年起小微企业免征三年有关政府性基金
30.12.2014 17:2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业一系列政府性基金。
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30.12.201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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