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报销解忧愁提高待遇减负担——全国人社系统做好医保工作推进精准扶贫
面对大病,重庆市云阳县低保户秦玉华感到不堪重负。
2015年,秦玉华罹患眼疾,医疗费高达53万元。所幸,她参加了医疗保险,一共报销了33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报销2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0万元。作为低保户,她还领到了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
“十三五”期间,我国脱贫攻坚的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医保体制兜住底线,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所有地市均已实施大病保险
我国步入全民医保时代以来,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大大减轻。
但是,大病患者动辄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相当于一个贫困家庭几十年的收入。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怎么办?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筑牢民生托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要求。
犹如灯塔指明了方向。人社部认真贯彻文件,狠抓落实,通过召开全国贯彻落实专题视频会、建立定期工作调度机制、组织部分省区市逐一排查过关、开展全国大病保险专项督查等措施,加大大病保险工作推进力度。
截至2015年12月底,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任务已基本完成。全国所有地市均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并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50%以上,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同时,各地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委托管理,个别委托有困难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要求从大局出发,勇于承担,确保大病患者待遇及时兑现。
提高大病患者报销比例
实践证明,大病保险减轻了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保障功能,成效显著。
部分地区对困难群体实行倾斜性医疗保险政策,实现精准扶贫。大病保险在减轻一般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浙江省参照各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设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再提高10%~20%,综合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杭州市富阳区取消了最高报销封顶线,大病保险报销额上不封顶。
陕西省延安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谈判等方式,适当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减轻了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山西省参保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报销基础上,通过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住院医疗费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的部分,再按50%的比例报销。
不少地市通过放宽用药范围、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大病保险政策。各地在确保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待遇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扶贫对象可享缴费补助
为了进一步保障改善民生,减轻贫困群众的经济负担,除了大病保险外,各地还针对扶贫对象调整医保政策。
山东省济宁市将所有扶贫对象都纳入医保范围,由县(市、区)人社部门逐一核实扶贫对象的参保情况。未参保的人员,由村委会收集资料,乡镇人社所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扶贫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给予补助,确保贫困人员全部参保,病有所医。
为了使扶贫对象的医保参保率达100%,四川省泸州市规定,凡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均由政府提供全额或部分补助,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同时,泸州市通过提高基本医保住院支付比例、降低个人自付费用、降低起付标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泸州市还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模式,按人均筹资100元标准建立了医疗扶贫附加保险。扶贫对象在县域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政策范围内费用10%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再次报销,从而把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一项项倾心为民的医保政策,解除了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险真是救了我的急,解了我的难。”秦玉华说。(林晓洁)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