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引纠纷 多次调解息诉争
18.03.2016 13: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符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正月初六经他人介绍相识,几天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正月十七按照当地习俗订婚,为此男方给付女方彩礼4万余元。订婚后不久,符某与李某一同前往广州务工,2014年7月由于工地搬迁,符某前往重庆工作,并要求李某一同前往,但李某并未相随。此后几个月的时间,符某与李某之间的联系逐渐减少,2014年底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拒绝再与符某联系。直到2015年5月,符某才得知李某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为此,李某就返还彩礼一事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予以部分返还,但均遭到李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一气之下,符某于2016年3月7日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其彩礼及其他费用4万余元。
承办法官意识到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决定该案以调解为主,尽量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3月8日,法官上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在首次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存在对立情绪,相互指责,对彩礼返还与否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几天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邀请双方的村委会支部书记参与调解,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诉及意见,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释法律、摆道理、将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相结合等多元化调解方式,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家长的对立情绪,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双方对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在承办法官准备登门组织进行第三次调解时,原告符某及其家长于3月14日来到法庭要求撤回起诉,原来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对于此事都有了新的认识,两方家庭已经自行和解,李某同意退回符某给付的彩礼1.8万元并履行到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进行多次上门调解,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方的不断努力下,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事人均对此处理方式和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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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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