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启动“阳光医疗”保障工程
近日,张家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张家界市“阳光医疗”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着力解决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方案》确定,“阳光医疗”保障工程,将从2016年起对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及三无人员在该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起付费,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明确,财政部门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市级公立医院转诊到省级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等补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方案》要求,加强各种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和基本医保系统(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扶贫开发农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民政医疗救助系统的对接,确保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及三无人员享受“阳光医疗”保障工程的精准救助和有序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住院严格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转诊手续,实行乡(社区)、县、市三级医院有序转诊。凡未按要求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定的不得享受“阳光医疗”保障工程救助政策。对确需越级转诊的,需及时上报当地基本医保(含新农合)经办部门备案,方可享受“阳光医疗”保障工程救助政策。
《方案》还明确建立“一站式”救助机制,即基本医保(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在大病保险服务大厅设立联合救助窗口,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报销住院费用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