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无证驾驶致人伤残 哥哥也要担责
12.05.2016 11:5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旷某、赵某及唐浪的儿子无责任。
旷某受伤后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用去医疗费2.77万余元,唐浪支付了8000元。经法医鉴定,旷某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
2014年11月21日,旷某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唐顺、唐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赔偿10万余元。
唐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唐浪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辩称:唐顺在该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属实。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唐浪是无证驾驶,该保险支公司有权拒赔,如果法院判令该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匡某作出赔偿,则该保险支公司可依法向唐顺、唐浪行使追偿权。这次交通事故中还有赵某受伤,该保险支公司的交强险应保留赵某的受偿份额。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赵某送达了限期起诉通知书,告诉其及时提起诉讼,以便参与唐顺所投交强险的分配。赵某在法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且在法院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确认时其明确表示放弃起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该案的依据。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唐顺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尽管实际驾驶人唐浪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规定,该保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唐顺作为唐浪的胞兄,对唐浪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的,却仍将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唐浪驾驶,因此唐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唐顺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的赔偿责任,余下70%的责任由直接侵权责任人唐浪承担。
2015年3月17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旷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69万余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责任限额内赔偿7.22万余元;由唐顺赔偿7403元;由唐浪赔偿1.7万余元(含已支付的8000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05.201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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